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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小英与小平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合同约定小平将一辆旧宝马车作价7.18万元出售给小英,小平保证该车“无事故、无火烧、无泡水”,公里数线日内全额退款。协议签订后,小英向小平支付了全部购车款,车辆被登记至小英名下。随后,小英将案涉车辆送交专业机构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该车存在5次保险事故、4处维修痕迹,保险杠、车灯、倒车镜、左右车翼等部位存在拆卸、修补、喷漆记录。小英遂以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案涉车辆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并支付3倍赔偿金。
承办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本案中,买卖双方对车辆买卖协议中约定的车辆“无事故”的理解发生争议。在“二手车”买卖中,车辆存在正常使用磨损、轻微维修痕迹等属于正常情况,买受人在明知自己购买的车辆为“二手车”的情况下,要求卖方交付的车辆状态要与新车一致,未发生过任何保险事故,这显然不符合“二手车”市场交易习惯。若买受人对车辆的状态有特殊要求,则应在书面协议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并妥善保存购车合同、交易记录、车辆检测报告等证据材料,以便出现争议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