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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表面质量一般要求 5.1.1无论产品是否以表面酸洗、喷砂或抛丸状态交货,生产厂均应保证型钢的表面质量达到要求。 由于检查的局限性,生产厂可以只检查目视可见的表面不连续。 5.1.2如果用户要求所有表面不连续在交货前被识别、评价、修磨(必要时),则应按表面酸洗、喷砂或抛丸状态产品订货。 5.1.3如果用户在随后的除鳞和加工中发现产品有缺陷,且缺陷是由生产厂造成的,允许生产厂按本文件的要求进行修磨或焊补后重新交货。 5.1.4若合同中或产品标准中引用本文件,但没有规定产品的表面质量类别和级别,则应视为A类 1级。 5.2表面不连续的深度和影响面积的测定 5.2.1深度的测定
6.2 B类 6.2.1 缺欠 6.2.1.1 当表面不连续深度不超过表3规定值,且能保证型钢的最小允许厚度时,可不进行修磨。 6.2.1.2 当表面不连续深度不超过表3规定值,剩余厚度小于型钢的最小允许厚度,影响面积不超过检查面积的2%时,不进行修磨。 6.2.2 缺陷 6.2.2.1 深度超过表3规定值的表面不连续,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进行修磨。 6.2.2.2 剩余厚度小于型钢的最小厚度,且影响面积超过检查面积2%的表面不连续应进行修磨。
7.2焊补 7.2.1一般要求 7.2.1.1如果缺陷经清理后,清理部位的尺寸超过允许负偏差,则可以对缺陷清理的部位进行金属焊补。 7.2.1.2焊补前所去除的缺陷部分深度,应小于被清理面公称厚度的30%。 7.2.1.3翼缘(腿)边缘上的缺陷可进行焊补,但焊补前从翼缘边缘向内测得的凹陷深度不应超过翼缘的公称厚度,并且最大深度不应超过12.5mm。 7.2.1.4表面缺陷在焊补前应采取铲除或砂轮打磨等合适的方法将缺陷清理干净,去除缺陷部分的底部应圆滑、无尖角。待焊部位应无油脂或其他有机物质和水、铁锈等。 7.2.1.5应根据钢的牌号采用适当的焊条和焊补工艺。 7.2.1.6用砂轮打磨等合适的方法修磨焊补处,去除凸出的金属,使焊补处与轧制表面相平齐并且光滑。不应定点连续打磨,使表面发蓝变色。 7.2.1.7型钢的焊接外缘不应存在咬边及焊瘤。加强焊缝的焊波高度应至少高于原轧制表面1.5mm,然后用铲除或砂轮等机械方法清理加强焊缝焊波。处理后修磨区域的厚度应保证型钢的最小厚度。 7.2.2焊补质量检验 7.2.2.1目视检查焊补处外形,焊补处及热影响区应当平滑、美观,不应有表面裂纹、咬边、肉眼可见的气孔和夹渣等缺陷。有表面缺陷的,应将缺陷仔细清理干净后再重新焊补,焊补处同一部位返修次数不应超过2次。 7.2.2.2焊补处应与轧制表面相平齐。焊缝和焊波清理后应保证与原轧制表面同一高度,但焊补处可有不超过0.2mm的凸出。 7.2.2.3焊补处及热影响区应经超声波、X射线、磁粉探伤或染料渗透等方法检验,当用户没有指定方法时,由生产厂家自行决定。检验应在焊补超过48h后进行,不应有残留细微裂纹,若有,则应仔细清理干净再重新焊补。 7.2.2.4每一焊补处宜作详细的记录。内容一般包括:需焊补的型钢的批号、钢种、规格;表面缺陷的类型和部位;是否采取预热、缓冷措施;焊条的牌号和规格;焊补后的质量检查;焊补操作者和检查人员的姓名(签名);焊补日期等。







